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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专版|奋力守护巍巍秦岭绿水青山——陕西检察机关扎实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纪实

陕西检察 2024-02-05
5月23日
西部法制报
对陕西检察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进行了整版宣传


△2023年5月23日 《西部法制报》检察专刊


五月的秦岭,满眼翠绿,阵阵莺啼燕鸣。散发着泥土芬芳的空气中,有种属于秦岭的独特美好。


远山、近水,森林、古道,质朴而宁谧,时间在这里仿佛过得很慢,一草一木都带着悠然。不少游人在山间闲坐,看清风过树,看碧水流淌,享受着初夏的惬意时光。


“大家把垃圾装进袋子里,我们准备下山了。”5月13日16时,西安市民张先生和家人开始了下山前的整理工作,在他身后不远处的“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标识牌显得格外醒目。张先生说:“我们每次上山游览,下山时都会把垃圾带走,不能破坏了这里的环境。”


映入张先生眼帘的司法保护基地,是陕西省检察机关设立的。为了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陕西省检察机关心怀“国之大者”,能动履职,积极构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格局,以实际行动践行使命和担当。


夯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治保障


以检察力量守护秦岭的绿水青山,是陕西省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与责任担当。


2020年5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组织涉秦岭的7个市级院,召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


2021年7月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旭光主持召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工作座谈会,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牢记“国之大者”,强化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为夯实秦岭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法治保障,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制定了具有陕西特色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制,成立了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办案力量统一调配、业务指导统一协调、案件质量统一把关,组建并优化了办案团队,以专门化提升专业化,持续擦亮“四大检察”职能协同发力的具有陕西特色的“秦岭生态检察卫士”工作品牌。


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统筹“四大检察”办案效能,2021年12月28日,经省委编办同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在第八检察部加挂生态环境检察部牌子,一体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职能,全力保护生态环境。


2022年7月,围绕“一山一水一平原”的生态功能分区,经陕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最高检同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了秦岭北麓、秦岭南麓、关中平原、陕北高原4个跨区划检察院。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4个跨区划检察院管辖涉秦岭、黄河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形成跨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与区划检察院地域管辖相辅相成、一体履职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发挥跨区划检察院督促制约的杠杆作用,推动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同时,陕西省检察机关还在逐步建立全省生态环境检察咨询专家库,为生态环境检察体制再添“外脑”活力;与省秦岭办、12345市民热线服务中心协调共享上百万条线索信息。


强化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责任


秦岭的环境保护,体现在保护力度和监督实效上。


近年来,陕西省检察机关坚决扛起保护秦岭的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巩固“五乱”整治成效、加快小水电退出、尾矿库治理、山体修复、加强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保护,重点监督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领域的11类61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2021年9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出台。

2022年4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联合多部门,举办“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暨义务植树主题党日活动。4月21日,陕西首个生态司法碳汇教育实践基地——安康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教育实践基地,在安康市平利县老县镇马安山村揭牌,栽种首批碳汇林。

2022年9月,全省“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主题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建立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家支持+社会参与”的新机制。

2023年4月,第四次陕西检察机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举行,通报了秦岭生态保护检察工作情况,发布8起典型案例。


陕西省检察机关在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依法要求被告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形成打击、监督、预防、修复“四位一体”保护格局。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建立生态修复、“碳汇”教育等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引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落实。


近年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加强与安康市河长办等单位的协作,增殖放流鲢鱼、鳙鱼及多鳞铲颌鱼等鱼苗超过199.5万尾,补植复绿9870余株树木。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鄠邑区秦岭保护总站,成立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基地、碳汇教育基地。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与商洛中院等六部门,共同建立商洛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直属分院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安康生态司法碳汇教育实践基地。


2020年以来,聚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秦岭环境资源犯罪案件85件135人,起诉310件479人;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123件;摸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167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5176件,起诉134件;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60个,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3593亩,恢复被损毁国有林地807亩,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公益林等60余万亩。“秦岭生态检察卫士”检察文化品牌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文化品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表示,检察机关将运用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思维和敏锐的政治觉悟,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依法能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在持续加大秦岭生态环境办案力度的同时,最大限度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


凝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合力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近年来,陕西省检察机关将检察监督工作融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下,持续加强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协作沟通,注重公众参与,加强理论调研,强化法治宣传,助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2021年9月13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秦岭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意见》,确定双方在推动巩固“五乱”整治成效,加快小水电退出、尾矿库治理、山体修复等工作方面加强合作。省秦岭办向省检察院移送36件破坏秦岭生态环境案件线索。


2021年10月9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省高院联合印发《在检察公益诉讼中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的会议纪要》,在“惩罚性赔偿”、拓展案件范围等方面形成共识,推动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顺畅有效衔接。


2021年11月18日,为加强黄河流域和秦岭北麓生态保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省河长制办公室、省发改委、省水利厅、陕西黄河河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陕西黄河流域监督协调机制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共同打造“流域管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依法治河管水新方式。同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气象局签订《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紧紧围绕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监督重点,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助力推进陕西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此外,为推动全社会都参与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当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社会”公益保护模式作用,与7家环保组织、西安市心连心志愿者协会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业务培训、公益保护宣传等工作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协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2020年 ,宝鸡市检察机关建立13支共计1500人的公益诉讼志愿者队伍,搭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微共治”平台。2021年以来,宝鸡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志愿者举报线索200条,提出检察建议85件。


2021年4月23日 ,汉中市检察机关与河长办、秦巴办会签了协作机制,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山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助推构建良性生态系统治理格局。


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是三秦百姓的渴望,也是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迫切需求,更是陕西省检察机关工作的着力点。


“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以奋发进取的状态、向难而行的勇气、担当有为的魄力坚决扛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努力当好秦岭生态检察卫士,为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检察力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旭光坚定地说。


来源:西部法制报编辑:张博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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